首 页 | 政协领导 | 政协委员 | 民主党派 | 委员提案 | 委员风釆 | 县区政协 | 政协规章 | 历届政协会
 
 
   大 事 记
   政协规章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协规章 >


政协沈阳市委员会建议案工作规则

( 试 行 )

(2004年12月2日政协沈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转发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沈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协履行职能的意见》、《政协沈阳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结合我市政协建议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议案是政协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提出的涉及全局性问题的重要建议。

  第三条 建议案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建议案应是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五条 建议案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内容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可行的建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建议案工作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第一次会议闭会后,建议案工作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全会期间及重要提案中产生的建议案的征集和审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建议案督办、办复的服务工作。

  第八条 市政协办公厅负责全会闭会后建议案的征集和审核工作;负责建议案的交办服务工作。

第三章 提出程序

  第九条 建议案在重要提案和重要建议中产生。

  第十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从政协委员或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的重要提案中,提出建议案;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从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提出的重要建议中提出建议案。

  第十一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重要议题均可以作为建议案提出。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可以提出建议案。

  第十二条 建议案应包括案由、案据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三个方面。案由应明确清楚,案据应充分合理,建议应具体可行。

第四章 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建议案的审议程序:主席会议(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常务主席会议)对建议案进行初审;常务委员会(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对建议案进行审议;全体会议审议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议建议案的审议程序:主席会议审议建议案;常务委员会议审议表决,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审议程序:主席会议审议表决,经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没有获得通过的建议案,作重点提案交由有关部门办理。

第五章 办理和督办

  第十七条 建议案以政协沈阳市委员会的文件形式按内容分别送请中共沈阳市委、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共沈阳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建议案的办理工作。

  承办单位应把建议案的办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在收到建议案后的一周内,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制订出办理计划,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办理时限等,然后函告市政协办公厅。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案过程中,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解决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落实。一般应在 6个月内办结;对于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案,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能超过3个月,并说明延长办理时间的理由。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案办理的情况,应向市政协反馈。首先向市政协主席会议(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常务主席会议)汇报。主席会议同意后,再以正式文件向市政协回复办理情况。

  全体会议建议案办理完毕后,中共沈阳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在下一次市政协全体会议上,向全体委员报告办理结果。

  常务委员会议建议案办理完毕后,由承办责任部门的负责人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上,向全体常委报告办理结果。

  主席会议建议案办理完毕后,由承办责任部门负责人在主席会议上,向全体主席报告办理结果。

  建议案的办理情况,必要时,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建议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组织有关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听取对建议案办理情况的通报和进行实地考察,推动建议案的办理和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政协办公厅、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沈阳市委员会
技术支持:沈阳市经济信息中心 
技术电话:024-88156633
传  真:024-8815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