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委员受聘担任特邀监督员的意见
(试行)
市政协委员担任特邀监督员是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推动有关单位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健全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为加强特邀监督员队伍的建设,规范特邀监督员队伍的管理,增强市政协委员履行特邀监督员职能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特邀监督员条件
能积极参加活动,参政议政能力较强;具备与应聘部门相关的专业知识;身体健康、热爱特邀监督员工作,能够秉公办事。
二、特邀监督员的职责、义务及管理
(一)特邀监督员的职责是对聘请部门管理范畴内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二)特邀监督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监督工作。特邀监督员有对聘请部门及其管理范畴内的工作、活动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和义务;有直接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或者通过市政协向上级部门反映问题的权利和义务。
(三)特邀监督员以聘请部门为单位成立监督组,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参加聘请部门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特邀监督员职责。对所监督事项事先要与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沟通,事后要向相关专门委员会反馈信息。
(四)特邀监督员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五)市政协办公厅和对口专门委员会负责对被聘为特邀监督员的政协委员共同进行管理,定期进行考评。对考评不称职的特邀监督员,管理部门在征求聘请部门意见后,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予以解聘。
(六)特邀监督员的活动由聘请部门负责联系与安排。
三、聘请程序与期限
(一)聘请市政协委员为特邀监督员的部门必须与市政协办公厅协商。
(二)市政协办公厅根据聘请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征求对口专门委员会意见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相关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在征得应聘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填写登记表,统一送交市政协办公厅人事联络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由聘请部门决定,但不得超过委员任期。
(五)聘请部门在接到市政协办公厅的正式通知后,负责颁发特邀监督员的聘书及相关证件。
政协沈阳市委员会办公厅
200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