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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优秀提案的办法

(2003年5月29日沈阳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根据《政协沈阳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规定,为进一步调动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运用提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提案质量,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主席会议讨论决定,每年评选一次市政协优秀提案,每届以市政协的名义表彰两次优秀提案和命名优秀提案人。

  一、评选条件

  (一)提案内容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问题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所提建议具有可操作性,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较明显的作用,或具有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提案被有关单位采纳后,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推荐方法

  (一)各承办单位根据优秀提案评选条件,对所承办的提案进行筛选,向市政协推荐。

  (二)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对本系统承办的提案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政协各专委会根据提案所产生的效果进行推荐。

  三、评比程序

  (一)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在推荐的基础上,根据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初选名单;

  (二)提案委员会对初选名单进行审议,征求市政协各专委会的意见,确定入选的建议名单,提请主席会议予以审定。

  四、表彰方式

  每年以市政协委员会的名义下发关于表扬优秀提案和命名优秀提案人的决定,每届以市政协委员会的名义表彰两次。以荣誉奖为主,适当给以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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