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沈阳市委员会
关于完善委员视察工作的意见
(2003年4月17日政协沈阳市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委员视察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检查工作、研究问题、建言献策的重要途径,是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也是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重要形式。为了进一步提高委员视察活动的质量,增强委员视察工作的实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视察前的准备
(一)明确委员视察的目的
组织委员视察的主要目的:一是通过视察,让委员了解市情,为委员参政议政,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创造条件;二是通过视察推进有关方面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三是通过视察,开阔眼界,提高委员自身素质。
(二)规范委员视察形式
委员视察应采用以下五种形式:
1.委员大视察。重在发挥委员的整体优势。由市政协办公厅负责组织,委员自愿报名参加,分专题和若干个组进行,一般安排在全会前,旨在让委员知情。
2.专题视察。重在发挥委员的界别优势。一般由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专题视察是市政协经常采用的一种视察形式。
3.联合视察。重在发挥综合优势和群体优势。一般是指与省政协联合组织的专题视察;与区、县(市)政协联合组织的专题视察。
4.无陪同视察。重在发挥政协人才智力优势。一般轻车简从,不提前通知被视察单位,不用被视察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陪同,委员按照视察前确定的选题和方案自行视察。
5.委员持证视察。重在发挥委员的个体优势。委员可持委员证到有关单位视察;受聘于各窗口行业监督员的委员也可持监督员证在相应的行业或部门进行深入视察。
(三)确定视察题目
委员大视察和联合视察的题目由主席会议提出;专题视察题目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应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议题,围绕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确定视察题目。同时,也要注意选择委员关心、有关方面重视、被视察单位欢迎、适于视察的题目。
(四)制定视察方案
视察方案由组织视察的部门提出。方案中应包括视察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视察内容以及要达到的预期效果等。委员参加视察活动,一般应根据本人的界别和专业特点,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领域或课题,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提倡集体视察前委员先持证视察,大多数委员每年至少应参加三次视察活动。
(五)通报情况
委员集体视察前,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委员视察内容,提前一周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向参加视察的委员通报情况。提倡先知情,后视察,带着问题视察,使委员明确视察中要解决的问题。
二、被视察单位的准备工作
(一)准备通报材料。围绕视察题目,提供被视察单位或部门目前的状况、存在的问题、今后的工作设想及希望政协委员帮助反映的问题等材料。
(二)提前一周向委员通报情况,并提供各方面的资料,让委员尽可能多地了解情况,占有材料。
(三)被视察单位应按政协通知的视察题目确定视察内容,视察内容一经明确,被视察单位不得更改。
三、委员要做好参加视察的准备工作
(一)委员视察前注意收集与视察内容有关的材料,学习掌握有关文件精神,参加通报会,向被视察单位索取有关资料,最好形成书面意见、建议,为参加视察做好充分准备。
(二)视察中认真听取情况介绍,积极了解社情民意。同意参加视察的委员,不得缺席视察活动,不得中途退出视察活动。
(三)视察后积极参加座谈,结合视察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参加视察报告的讨论,必要时参加报告的起草工作。
四.强化委员意见、建议的落实
(一)视察报告由市政协办公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委员通过持证视察反映的社情民意由市政协办公厅以《政协信息》专报的形式送达有关部门 。
(二)由办公厅负责跟踪、督办委员意见、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
(三)有关部门采纳委员意见、建议后,由委员所在专委会及时反馈给委员。
(四)市政协适时组织委员对有关方面采纳委员意见、建议情况跟踪视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