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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沈阳市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各
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联系的意见

(2003年4月17日政协沈阳市第十二届委员会 第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联系,更好地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参政议政作用,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市政协主席、副主席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经常性联系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联系会,沟通情况,交流思想,研讨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市政协主席、驻会副主席每半年走访一次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

  二、坚持秘书长联系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市政协秘书长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秘书长联系会议,通报参政议政等有关情况,协商需要政协支持或共同协作的事项,探讨共同关心的事宜,交流各自掌握的社会信息。帮助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三、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邀请非市政协委员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列席;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一名负责人为市政协中心学习组成员,并可邀请其他负责人参加学习;市政协举办的有关情况通报会、意见听取会、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咨询论证会,重大的庆祝活动、联谊活动和委员活动日等,视情况邀请非政协委员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了解情况,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四、市政协及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开展视察、专题调查和其他活动时,要根据业务相近、领域相关的原则与有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联合进行,或视情况吸收其成员参加。对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提出的调研课题要给予支持;对其提出的重要提案、重要建议、重要社情民意信息直接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五、市政协机关要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市政协编发的《学习参考资料》、《沈阳政协》发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沈阳政协》、《政协信息》要注意选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参政议政的经验和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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