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办公厅
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厅字[2003]8号)和《政协沈阳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沈阳市党群系统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试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结合我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现对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办
理工作。要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分管。对提案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要注意提高提案办理人员素质,完善办理工作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具体办理工作
(一)交办。市政协办公厅和提案委员会将政协提案交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并由上述单位交所属承办单位具体办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收到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系统办理的提案,要在收到提案后的20日内退市政协提案办公室,由其及时调整。
(二)办理期限。市政协大会期间的提案,要在当年6月底前办复;平时的提案,要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期限内向提案人说明,同时函告市政协提案办公室,并争取在年内办复。
(三)分办和会办。提案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人;审查意见指明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后及时答复提案人。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人。
(四)办理要求。要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凡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五)复文要求。
1.提案复文要按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
2.在抄送市政协提案办公室的复文右上角处,根据办复情况作出不同标记: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 用“D”标明。
3.复文的送达。所有复文均由归口交办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统一送市政协提案办公室2份。复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同时抄送。
三、重点提案的办理
市政协的重点提案,是经过主席办公会议确定的。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确定重点提案。承办单位接到有关市领导同志对重点提案的批示后,应与提案者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他们反映的情况和具体的建议、意见。按照领导同志批示意见,以及提案者的具体建议,予以认真办理。承办单位将办理复文直接答复提案者,同时抄送作出批示的市领导同志和提案的交办单位及市政协提案办公室。承办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或亲自主持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
承办单位确定重点办理的提案于交办后10日内告市政协提案办公室。
四、建议案的办理
建议案是以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名义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提出的涉及全局问题的高层次的重要提案和重要建议。
承办单位应把建议案的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收到建议案后的一个月内,制订出办理计划,确定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函告市政协提案办公室。建议案一般应在6个月内办结;对于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案,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能超过3个月。
五、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
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和联系,共商解决办法。在走访提案人的同时送《征询意见表》。承办单位直接收到反馈意见,应复印,送交市政协提案办公室。提案人对复文不满意的,要进一步进行协调,继续办理。
六、办理工作总结、报告和评议
承办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书面总结。市政协常委会每年适时听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评议。承办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结合办理工作总结,对认真办理提案的具体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办理提案的进行批评。
每年,市政协组织委员对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情况进行评议。
七、推荐优秀提案
承办单位在办复提案的同时,要做好当年优秀提案的推荐工作。《优秀提案推荐表》随同办理工作总结一并送市政协提案办公室。优秀提案的标准是:
(一)提案内容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提出的问题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所提建议具有可操作性,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较明显的作用,或具有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提案被有关单位采纳后,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