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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印发《关于办理政协
提案的“后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委办发〔 2000 〕 20 号

各区、县(市)委、人民政府和政协,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协各厅委,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

  《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后评议”办法(试行)》业经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协沈阳市委员会办公厅
                          2000 年 5 月 18 日

 

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后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办理政协提案的质量,促进承办部门、单位的办理复文中所提措施得到真正落实,更好地发挥政协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根据《政协沈阳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沈阳市党群系统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试行)》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办理政协提案的“后评议”,是指对部分政协提案办复后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 成立市办理政协提案“后评议”小组。该小组组长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人组成,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协提案办公室,负责后评议"的组织、协调等服务性工作。

  第四条 参加“后评议”的人员主要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委员,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人及与参评提案有关的市政协委员组成。视情况也可邀请有关领导参加评议。

  第五条 办理政协提案“后评议”的主要内容:

  提案承办部门、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办提案并答复提案者。

  办理复文中所提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提案办复的质量是否达到了以下要求,即 : 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解决不了的,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超出沈阳市职权范围的,积极向上级有关方面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和理由,并得到提案者的理解。

  第六条 “后评议”的参评提案,可由提案者(含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团体)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由市办理政协提案“后评议”小组确定。

  第七条 评议前,市政协提案办公室通过一定形式组织评议人员对提案涉及的办理情况进行调查,并于评议会前一周,将参评的提案及相关材料送达每个评议人员。

  第八条 评议会由市办理政协提案“后评议”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小组成员主持召开。参评提案的承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出席评议会议,说明有关情况并听取评议意见。

  第九条 评议会后,由市办理政协提案“后评议”小组办公室起草评议报告,经小组成员讨论通过后报送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同时,由市政协提案办公室向提案者通报情况。

  第十条 参评提案的承办部门、单位在接到评议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市办理政协提案“后评议”小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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