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沈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0年12月28日政协沈阳市九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和健全政协沈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制度,特制订本规则。
一、职权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 政协沈阳市委局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召集并主持政协沈阳市委员会全体会议( 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二)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等重要活动, 实现人民政协章程和全体会议决议规定的任务。
(三)审查通过向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沈阳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四)审议通过本会有关决议、规定、条例、规则等重要文件。
(五)联系和指导县区政协的工作。
(六)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七)决定政协沈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组成人员。
(八)任免政协沈阳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二、会议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 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 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
1 、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 并于会前一周发出通知。
2 、会议由主席主持, 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3 、会议的任务:
(1) 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听取中共沈阳市委、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沈阳市重大决策的报告或说明, 并进行认真讨论。
(3) 协商讨论中共沈阳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提出建议和意见。
(4) 审查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提案。
(5) 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 、本会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副秘书长和厅、办负责人, 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主席会议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会议一般每月一次,必要时, 可临时召集。
1 、会议的议程由主席提出, 或由秘书长和秘书长会议提出报主席决定。
2 、会议由主席主持, 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3 、会议的任务:
(1)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 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的会务工作。
(2) 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协商讨论沈阳市的重大决策以及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提出建议和意见。
(3) 审查以市政协名义向中共沈阳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4) 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5) 讨论决定委员重要的调查、观察、考-察和参观等活动。
(6) 审议专门委员会年度计划。
(7) 决定政协沈阳市委员会机关厅、办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人任免。
4 、本会副秘书长、厅、办主要负责人, 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负责人列席主席会议。
( 三)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 需要请中共沈阳市委、市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作报告和说明问题时, 应当提前向中共沈阳市委或市政府提出报告题目和报告人的建议。
( 四)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 都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进行充分协商讨论, 全面反映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和建议。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作出决定的会务工作, 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 五)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 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办法。在全体会议上可由小组推举代表发言, 也可以由个人或几个人联合发言。
( 六)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均作记录, 会后将会议的情况形成简报与发中共沈阳市委、市政府。
三、文件审批
(一)凡属市政协全局性的问题, 由主席审批或者经主席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已经确定的、原则范围内的问题, 按分工由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处理。
(二)以市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 由主席、主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
(三)已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的向中共沈阳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案,转送有关部门的视察、专题调查报告,由秘书长签发。
四、本工作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