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沈阳市委转发《政协沈阳市委员会贯彻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沈委办发[1995]33号
各县 ( 市 ) 区委、市委各部委,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党委、党组:
市政协党组提出的《政协沈阳市委员会贯彻〈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委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支持和推动各级政协组织在开展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
1995 年 10 月 5 日
政协沈阳市委员会贯彻《政协全国
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的规定》的实施细则(暂行)
(1995 年6 月26 日政协沈阳市十届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第17 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沈阳市委员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组织。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为加强沈阳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 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在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第二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 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 集思广益, 促进本市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在本市的贯彻执行; 协助并推动本市党政机关改进工作, 提高效率, 克服官僚主义, 反对腐败现象; 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的建设,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 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 加强在共产党领导下各党派的团结合作; 贯彻执行“和平统一, 一国两制”的方针, 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三条 政治协商是对本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第四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市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 市政府工作报告, 全市财政预决算, 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 地方性的法规草案; 中共沈阳市委提出的市级领导人人选; 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 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 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条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 政协沈阳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 常务委员会议, 主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根据需要召开的由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 中共沈阳市政协党组受中共沈阳市委委托召开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 应邀参加的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召开的民主协商会, 以及应邀列席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及有关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六条 根据《章程》规定, 市政协全委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根据需要, 经政协常委会讨论决定可临时召开全委会议。政协全委会议的协商内容有:年度的市政府工作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中共沈阳市委推荐的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人选; 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协商的方式主要为小组讨论、大会发言、专题协商座谈。
第七条 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根据需要经主席会议决定亦可增加或减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的协商内容有: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保持社会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 城市建设规划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地方性的法规草案, 重要的人事任兔, 有关统一战线内部的重要问题。协商方式为小组讨论、专题发言。
第八条 市政协主席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一次, 协商内容有:市委、市政府在近期内的重要工作部署, 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协商的方式为座谈讨论。
第九条 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专题协商内容有: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本市重大决策的具体规划、方案、计划和改革的重要举措及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 部门之间需要协商的重大问题。协商的主要方式为召开对口协商会议。
第十条 政治协商的程序。
1. 确定协商题目。市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市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 安排协商的内容、形式和参加人员范围; 市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 亦可建议市委、市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2. 开展调查研究。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 政协的有关机构就有关问题, 组织委员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座谈讨论, 并将会议的通知、有关文件提前送达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 充分做好会前准备。
3. 通报与说明。视协商的内容、范围和层次, 由市政协有关机构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通报情况, 作出说明。一般情况下, 市政协全委会的协商邀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 常委会和主席会议的协商邀请市级主管领导参加; 专门委员会的专题对口协商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4. 形成意见、建议。协商会议要形成意见和建议。对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均由市政协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或送达有关方面。
5. 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政协的意见建议被采纳形成决策之后, 一般应组织委员进行跟踪视察、调查, 做好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
第十一条 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通过建议和批评, 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 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有: 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在本市贯彻执行情况; 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在本市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本市改革开放与城乡建设计划的实施情况; 市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守法纪、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政协的重要建议、提案及建议案的办理和执行情况; 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第十二条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沈阳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 专门委员会会议、意见昕取会、专题座谈会提出的建议或报告; 委员大视察、专题视察、委员持证视察、政协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 参加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考察和检查活动; 委员应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聘请担任特约监察员、审计员和监督员。
第十三条 民主监督的程序。
1. 通报情况唱市政协在开展民主监督活动中一般情况下要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向委员通报情况。
2. 提出意见。以会议形式开展的民主监督活动, 经讨论后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 视察、调查。需要进一步调查和视察的问题要在调查、视察的基础上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 文件送达。市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所形成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批评, 均由市政协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5. 跟踪视察。对有关方面采纳政协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改进和落实情况, 市政协要适时组织视察, 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通过参政议政广开言路, 广开才路、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
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除本细则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外, 主要有: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和课题研究; 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议; 参与市委、市政府开展的有关重大活动; 开展咨询活动。
第十五 条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
1. 政协提案。提案可以在政协全委会议期间提出, 也可以在日常工作中随时提出。
2. 市政协全委会、常委会、主席会议的建议案, 专门委员会的调查、视察所形成的意见及建议等。
3. 委员以各种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4. 市政协的组织或个人参与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
5. 参加“我为沈阳献计策”和其他咨询服务活动。
6. 召开献计献策会议。
第十六条 市政协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 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的活动, 做好专题座谈、专题调查、委员提案和委员举报工作, 并同党政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 互相支持, 互相配合。
第十七 条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 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得以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 参政议政的程序。市政协开展的各项参政议政活动一般情况下参照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主要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完善和健全规章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全委会、常委会、主席会议制度; 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会议制度; 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 委员活动日制度; 联系委员制度; 视察、考察制度、学习制度。
第二十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 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在政协会议上民主党派可以党派名义发言, 可在全会期间和闭会后以党派名义提出提案。
第二十一条 对政协组织的视察、调查及委员持证视察, 有关单位应认真接待, 如实介绍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政协报送的建议案、协商意见和建议、批评, 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 并将结果以文件形式尽快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市政协要通过中心学习组学习、情况通报会、专题座谈会、委员活动日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活动, 帮助委员了解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 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还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好委员的学习与考察, 提高委员参政议政的素质。
第二十四条 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 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在参政议政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属于公务活动, 所在单位党政部门应给予支持。要给予时间保证, 按正常出勤享受所在单位同等人员的待遇并保证其交通车辆或费用。要保证政协委员及时阅读到规定范围内的文件。委员所在单位无相应级别文件的, 可到市政协阅读。
第二十六条 市政协组织开展的课题研究、外出考察、重要活动的费用, 市财政予以单项列支。
第二十七条 政协全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 市新闻单位应作新闻报道。
第二十八条 市政协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 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工作效率, 及时反映委员提供的各种信息, 畅通联系渠道, 密切同有关部门的关系, 改善联络手段和方式, 建立便捷的沟通程序, 更好地为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政协沈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