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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政协工作接受民主监督的决定

沈政发〔1995〕40号
(I995年12月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政协工作接受民主监督的决定》(辽政发〔1995〕l3号)和《中共沈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政协工作领导创意见》(沈委发〔1995〕12号)的精神, 支持政协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健全市政府工作的民主决策程序, 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市政府作出决定如下:

  一、市政府全体成员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和市委的要求, 提高对新时期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 主动加强同政协的联系, 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为其更好地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有力的支持。市政府确定一名副市长负责同政协的日常联系工作, 以保证政府与政协工作联系的畅通。

  二、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重要工作会议, 视情况邀请市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列席F 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专业会议, 视情况邀请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 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调查、考察和检查活动, 视情况邀请政协委员代表参加;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印发的文件、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重要信息、简报资料等, 按需要抄送市政协办公厅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厅要与市政协办公厅保持经常性联系, 及时沟通情况。

  三、按照政协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要求,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研究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 起草政府工作报告, 制定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重要法规草案, 决定行政区划变动及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时, 坚持在决策之前与政协进行协商, 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政府与政协的联系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市政府根据不同时期中心工作的需要, 通过邀请政协委员座谈等多种方式, 昕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协通报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政府工作情况。市政协召开会议需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参加并通报情况或协商问题时, 市政府有关领导及各部门要积极支持, 认真准备, 市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各种具体形式同市政协的专门委员会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及时通报情况, 听取意见。

  五、对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考察和专题调查以及政协委员持证视察等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提供方便, 并认真对待所提意见、建议和批评, 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要认真研究、采纳政协提出的建议案、提案、调查报告以及以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及时反馈情况。于建议案和重要提案, 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办。

  六、做好政协委员来信来访工作。欢迎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及公务人员进行监督。对政协委员检举揭发市政府公务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 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
要支持政协委员的正常活动, 保护政协委员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

  七、积极支持市政协有组织、多渠道地开展海内外联谊和人民外交活动, 市政府组织的一些重要出访和外事活动, 有条件的也可邀请政协和民主党派负责同志参加。

  八、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协助市政协解决好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政协委员所在地单位要积极支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项活动, 在工作上要提供便利条件, 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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